坚守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治理理念
来源:中国食品安全报 编辑:中国食品安全报 更新于:2022-4-18 阅读:
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品药品安全专业治理提出重要制度安排。《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随机进行监督抽考并公布考核情况。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与执法能力等的培训,并组织考核。不具备相应知识和能力的,不得从事食品安全执法工作。《药品管理法》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检查员应当熟悉药品法律法规,具备药品专业知识。《疫苗管理法》规定,国家建设中央和省级两级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加强对疫苗的监督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检查员制度,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规定,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执法能力建设,整合监管力量,优化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执法队伍专业化水平。
全面提升队伍专业素质必须强化专业实战训练。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具有极强的实践性。全面提升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除了严格的职业准入外,丰富的实践经验至关重要。多年来,适应形势快速发展的需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多种途径,接续强化职业继续教育,不断丰富监管人员的专业知识,努力提升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如2017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提出:“依托现有资源,加快建设职业化食品药品检查员队伍,设置相应的技术岗位、技术职务,开展技能培训,合理确定薪酬待遇,用专业性保证权威性。”2019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队伍的意见》提出:“强化检查员业务培训。着眼检查能力提升,分类开展各类药品检查员培训,建立统一规范的职业化专业化药品检查员培训体系,构建教、学、练、检一体化的教育培训机制。创新培训方式,建立检查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培训制度,初任检查员通过统一培训且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药品监管部门颁发的检查工作资质。加大检查员培训机构、培训师资建设力度,构筑终身培训体系。检查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建立检查员实训基地,突出检查工作模拟实操训练,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切实提升培训成效。”2021年10月国家药监局会同7部门联合印发的《“十四五”国家药品安全及促进高质量发展规划》提出,实施专业素质提升工程,大力开展专业能力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开展各级负责药品监管的部门负责人领导能力培训。专业素质提升工程包括加强专业教育培训能力建设、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执业药师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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